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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廿日(一)

公告單位:【學務處衛保組

112/3/1起校園全面禁菸,維護無菸校園你我都有責任喔!!

聯絡人 陳姵心 ten99427@mail.shu.edu.tw (分機82079)

  活動日期: (無)
  活動地點: (無)
  參考連結:
(無)
  附加檔案:

立法院於112年1月12日三讀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案,其第十八條涉及大專校院條文包含學校全面禁菸,【112年3月1日起校園全面禁菸】,全體教職員工生均負有對違法吸菸者規勸、制止舉發之權利與責任,讓我們一起來共同維護彼此健康!

依據【世新大學菸害防制管理作業辦法】
第四條

本校各單位(含終身教育學院)均應配合學生事務處積極參與宣導菸害防制,全體教職員工生均負有對違法吸菸者規勸、制止與舉發之權利與責任。舉辦各式活動之負責單位對參與活動之相關人士,亦負有宣導菸害防治及對違法吸菸者規勸、制止與舉發之責。
第五條

違反菸害防制行為包括:於非吸菸區吸菸(含電子菸)、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亂丟菸蒂,均屬之。全體教職員工生發現違法吸菸者可逕向學生事務處業管單位(衛保組)或軍訓室執勤人員舉發,以方便相關人員蒐證及判別身分後分別轉交權責單位議處。
第六條

經被舉發違法吸菸者按其身分依下列規範辦理,接受推廣教育之學員若非本校教職員生依校外人士身分處理。

一、 教職員工之違規案件,交由人事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二、 學生違規案件經舉發後,第一次施予導正教育,如未參加或累犯者依「世新大學學生獎勵與懲罰辦法」予以懲處。

三、 廠商及進出校園洽公之校外人員或訪客違規時,責成接洽單位勸導;經勸導不合作者,由業管單位或軍訓室逕向衛生局舉發。



★必要時將當場拍照取證,並抄寫其個人資料於臺北市政府菸害防制法檢查紀錄表,於事發日起2週內函文通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進行後續行政裁處。


《有戒菸需求者,歡迎來電洽詢學務處衛保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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