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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廿五日(一)

公告單位:【

學校舉辦各類活動租用遊覽車時,其行程安排應符合交通運輸相關規定,以維護學生行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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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動日期: (無)
  活動地點: (無)
  參考連結:
(無)
  附加檔案:
(無)

一、學校租用遊覽車時,應要求遊覽車客運業者確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4條,明訂車輛出租時,除應符合同規則第19條之2(駕駛時間及休息時間)規定外,其單日出租車輛自車輛報到起至行程結束,調派單一駕駛人勤務不得逾11小時。
二、學校租用遊覽車舉辦各類活動,應避免行程規劃不當或因臨時增加景點或變更行程,致駕駛人工作與駕駛時間有不合理之處,致生危害行車安全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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