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新大學學生轉系辦法

 

8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訂

801205日校務會議通過

87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40519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50601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51221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81217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1002103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暨本校學則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校學生轉系除教育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本辦法所稱之轉系含同系轉組及轉學位學程。

進修學士班學生僅限於進修學士班各學系()互轉。

 

第 三 條  本校學生如認為所讀學系與本人志趣不合時,得依各學系所列之條件申請轉系。

各學系學生申請轉系條件由各學系訂定後,送教務處彙整公布。

 

第 四 條  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以前得申請轉系(組)。其於第三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可轉入性質相近學系(組)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組)二年級肄業。其因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可轉入性質相近學系(組)三年級肄業。

降級轉系者,其應修科目及學分數依轉入年級學生入學年度之課程標準為依據。其在二系重複修習年級,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延長修業年限者,不得申請轉系()

 

第 五 條  轉入各學系三年級者,以轉入後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依據學期限修學分規定,可修畢應修畢業學分者為限。

 

第 六 條  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該學系(含對外招生學位學程)原核定新生名額連同教育部分發新生名額加二成為上限。

轉入學位學程(校內開設學位學程)二年級學生數以學位學程計畫書所定名額為上限。

 

第 七 條  轉系以一次為限,並須修滿轉入學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並符合該學系()畢業條件,方得畢業。經核准轉系(組)者,不得再請求轉入他系(組)或回原系(組)。

 

第 八 條  學生轉系,須以書面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轉出轉入之申請均須經有關學系系主任之同意。

依相關規定不得轉系之學生,事後發現轉系()者,撤銷其轉系()資格。

 

第 九 條  申請轉入人數如超過各系提供名額,各學系得採下列方式擇優決定之。

一、依甄試方式決定:甄試科目及日期均由轉入之學系規定之。

二、依學業成績決定:一年級學生以當學年度第一學期之成績為準。二年級以上學生以在校歷年成績為原則。

 

第 十 條  學生在呈准休學期內,不得申請轉系(組)。惟學生於復學時,因原肄業系(組)變更或停辦,經學校輔導轉系者,不受此規範。

 

第十一條  外國學生、教育部分發之僑生申請轉系者,依本辦法辦理之。如確因分發之系(組)與志趣不合,無法在原系繼續肄業者,經輔導單位查實,及相關學系主任之同意,得從寬核准。

 

第十二條  刪除。

 

第十三條  經繁星推薦、個人申請及四技二專推薦甄選入學之學生,其就讀期間,得申請轉系()

原住民專班學生就讀期間,不得申請轉出本專班,如遇特殊情況,經教務會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大陸地區學生申請轉系(),須於教育部核定得招收陸生之系、所範圍內辦理。大陸地區學生在臺就學期間,不得申請轉入低於目前就讀年級之學制班次。

依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入學之學生,不得申請轉系()。惟情況特殊,報經原保送之地方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註:各學系學生申請轉系條件由各學系訂定後送教務處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