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新大學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870416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870505台(87)高(二)字第87042720號函備查

881230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8901月10台(89)高(二)字第89001647號函備查

9405月19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9408月12台高(二)字第0940105765號函備查

951221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960307日台高(二)字第0960016080號函備查

 

第 一 條 本辦法係依據學位授予法第四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暨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雙主修含一般學系及學位學程(以下簡稱學程)

第 二 條 本校學生符合各學系、學程修讀雙主修所列之條件者,得自二年級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擬於四年級加修雙主修者,至遲應於三年級第二學期提出申請),選擇與本學系、學程性質不同學系為加修學系,以取得雙主修。但以一次為限。

各學系學生申請雙主修條件及應修科目、學分數由各學系、學程訂定後,送教務處彙整公布。

第 三 條 已申請修習輔系之學生,其各項條件合乎前條規定者,經相關學系主任之同意,得以所修輔系為加修學系。

前項加修雙主修之學生,應於取得雙主修就讀資格後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加選課程期限內,經相關學系主任之同意選定雙主修課程。

第 四 條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除應修滿本學系、學程應修科目與學分外,並應修畢另一主修學系、學程專業(門)科目與學分,且不得少於四十學分,始可取得雙主修資格。雙主修專業(門)科目由各學系、學程訂定之。修讀雙主修科目中,如有與本學系、學程科目相關者,應於申請修讀雙主修時,經雙主修學系、學程認可免修,並指定其另修專業(門)科目與學分補足之。

第 五 條 各學系、學程學生修讀雙主修,所須修讀之他系、學程科目及學分數,應依據申請時該學年度入學新生課程標準為原則。

加修雙主修學分,應在本學系、學程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第 六 條 加修學系、學程之科目有先後修之限制者,仍應依照規定修習。

第 七 條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每學期所修科目與學分應合併計算,一併登錄於本學系歷年成績表內。其修習學分總數之限制與不及格學分數達退學標準時之處理,均依照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學生加修雙主修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需另行開班,應繳交學分費。但因加修雙主修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在十學分以上者,繳交全額學雜費。

第 九 條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因故無法繼續修習者,得於加退選後兩週內提出放棄申請,經相關學系主任同意,送交教務處註冊組備查後,准予放棄修讀雙主修資格。

修讀雙主修學生不得以放棄雙主修為由,於加、退選或停修期限截止後,要求補辦退選、停修。

放棄修讀雙主修資格並預期以本學系、學程修讀學分即可取得應屆畢業資格者,應於該學期加、退選後兩週內提出申請,逾期則延展畢業年限至少一學期;僅缺修雙主修課程而延長修業年限者,申請放棄至遲應於該學期成績評定後兩週內提出,逾期亦須延展畢業年限一學期。

第 十 條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已修畢本學系、學程應修科目與學分,而未修畢另一主修學系、學程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再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學年,若仍未能修畢另一主修學系、學程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則以本學系、學程資格畢業。

第 十一 條 因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而未修畢另一主修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其加修之科目與學分如已達輔系規定,得准核給輔系資格。

以學位學程為雙主修加修學系學生不適用前項規定。

其未達輔系資格,而所修他系之必修科目與本學系相關者,得視同本學系之選修科目。

第十二 條 前條學生放棄雙主修後,其已修課程所繳納之學分費概不退還。

第十三 條 他校修讀雙主修學生轉學本校後,如願繼續修讀雙主修時,必須於入學後重新申請。

第 十四 條 凡修畢雙主修學系、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中英文歷年成績表、學位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均應加註雙主修學系、學程名稱。

第 十五 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照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 十六 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向校務會議報備,並經校長核准,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