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新大學學生修讀輔系辦法

 

870416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8705月05台(87)高(二)字第87042720號函備查

881230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8901月10台(89)高(二)字第89001647號函備查

9405月19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9408月12台高(二)字第0940105765號函備查

950601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950731日台高(二)字第0950111279號函備查

 

 

      本辦法係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訂定之。   

  二 條 本校學生符合各學系設置輔系所列之條件者,得自二年級起至四年級加修輔系。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加修輔系之學生,應於各年級前一學期提出申請(擬於四年級加修輔系者,至遲應於三年級第二學期提出申請),並於取得輔系就讀資格後,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加選課程期限內,經相關學系主任之同意選定輔系課程。

      選修輔系學生,至少應修畢輔系所規定之專業(門)科目二十學分,輔系應修科目及學分由各系訂定之。

第 四 條 輔系學分應在本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第 五 條 各輔系科目如與本學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科目,應在各輔系必修科目或其他相關科目中選修規定學分。但輔系應修科目學分如有缺修或不及格時,不得請求抵修或免修。

第 六 條 輔系課程應視為學生之選修科目,與本學系課程合併計算成績。其修習學分總數之限制與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達退學標準時之處理,均依照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學生修習輔系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需另行開班,應繳交學分費。但因加修輔系而延長修業年限,其學期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在十學分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第 八 條 修讀輔系學生因故無法繼續修習者,得於加、退選後兩週內提出放棄申請,經相關學系主任同意,送交教務處註冊組備查後,准予放棄輔系資格,其已修輔系之科目與本學系相關者,得視為本學系選修學分。

           前項所稱已修輔系之科目與本學系是否相關,由本學系系主任認定。

第 九 條 申請放棄輔系後,預期以修讀本學系學分即可取得應屆畢業資格者,應於該學期加、退選後兩週內提出申請,逾期則須延展畢業年限至少一學期;僅缺修輔系課程而延長修業年限者,申請放棄應於該學期成績評定後兩週內提出,逾期亦須延展畢業年限一學期。

第 十 條 加修輔系之學生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已修畢本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而未修畢輔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應放棄輔系而以本學系畢業。

第 十一條  前條學生放棄輔系後,其已修課程所繳納之學分費概不退還。

第 十二條  凡修畢輔系應修科目與學分之學生轉學或退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書應加註輔系名稱。

第 十三條  凡修畢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及學位證書上均應加註輔系名稱。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向校務會議報備,並經校長核准,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註:各學系設置輔系條件及科目學分表由各學系訂定後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