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新大學校園軟體使用規範
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 資訊安全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範係依據本校「資訊安全政策」、「資訊安全管理規範」及教育部「96 年 10 月 26 日 (96) 訓字第 0960004241 號函」制訂。
第二條 為配合教育部「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充分發揮校園軟體之應用,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則,進而落實尊重及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概念,特制訂本規範。
第二章 校園軟體使用之基本原則
第三條 本校校園軟體主要使用範圍如下:
一、 校園授權軟體:
由電算中心採購授權提供給本校教職員生所使用之軟體。
二、 單位系所軟體:
由各單位系所自行採購與管理之軟體。
第四條 校園授權軟體由電算中心訂定軟體授權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五條 各單位系所自行管理之軟體應由各單位系所自行訂定軟體管理辦法,必要時得參酌電算中心所訂定之管理辦法辦理,並確保以下事項:
三、 軟體的使用應以本校之教學、研究及行政為範圍。
四、 合法取得軟體之使用授權,並確保軟體之使用數量不超過授權數量。
五、 妥善保管軟體授權證明,並進行軟體儲存媒體之控管 (如原始光碟等)。
六、 注意軟體授權有效期限,並進行授權更新控管。
第六條 校園軟體之使用必須遵守校園授權之規定,並尊重智慧財產權。
第七條 本校所有公務電腦設備應標示尊重與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文字。
第三章 軟體採購政策
第八條 為有效確保校園內公務電腦均有合法版權,且未違反相關法令規範,校園軟體應由電算中心採購管理。
第九條 各單位系所為發展單位系所之特色,或基於教學、研究與行政之需求必須使用專屬軟體時,得由各單位系所自行採購軟體並管理之。
第四章 電腦設備管理者
第十條 各單位系所之電腦設備應指派管理者定期檢查並留存紀錄,如發現非法軟體應立即移除並查明原因。
第十一條 公務電腦管理者應協助電算中心確保下列事項:
一、 所有公務電腦所使用之軟體均具有合法授權。
二、 不得在公務電腦安裝非經合法授權之軟體。
三、 不得在公務電腦上安裝各式 P2P 軟體。
四、 不得移除公務電腦上的安全防護程式,如:防毒軟體、防火牆等。
五、 應避免於公務電腦上安裝與業務無關之軟體。
第五章 使用者之責任
第十二條 教職員生於校內使用電腦設備時,應符合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法令之規定,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 不得使用未經合法授權之軟體。
二、 不得使用 P2P 軟體,如 eMule、eDonkey、BT…
三、 不得非法下載影音檔案,如 MP3、電影…。
四、 不得下載與教學、研究及行政無關之檔案,如色情檔案、電腦遊戲、盜版軟體。
五、 其他違反法律規定或行政命令之行為,皆不得為之。
第十三條 使用公務用電腦時,如需使用或安裝免費軟體 (Freeware) 或共享軟體 (Shareware) 時,應確認來源是否正確,以確保軟體未受竄改或被嵌入病毒、木馬之檔案。
第十四條 教職員生可向電算中心登記使用軟體光碟或由電算中心列管網址下載軟體,並依授權範圍合法使用。行為人不得違反授權範圍而非法重製、販售、散布或其他違反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法律規定。
第十五條 使用者若違反本章之規定,由該單位系所暨使用者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第六章 軟體使用之查核、監督暨宣導
第十六條 電算中心應依據本校教學、研究及行政之需求建立合法軟體清單。
第十七條 電算中心每學期應以校園公告或其它適當方式通知全體教職員生本校合法軟體清單,並加強宣導遵守智慧財產權及注意不得使用非法軟體等相關資訊。
第十八條 電算中心得不定期至各單位系所進行檢查,受檢單位之電腦使用者及管理者應充分配合。如發現電腦設備存放非法軟體,得要求受檢單位查明原因,並立即移除或改善。
第十九條 電算中心得使用軟體或其他監控機制,以確認是否有使用非法軟體之情事。
第二十條 電算中心應將軟體清查結果提報至資訊安全會議,各單位系所如有違反情事,得請資訊安全會議進行後續之處置。
第二十一條 應設立校園軟體侵權檢舉信箱,接受通報檢舉案件。
第七章 違反之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於校園軟體侵權行為之處理程序,應訂定處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將受到下列之處分:
一、 停止使用軟體資源。
二、 若確認為蓄意違規之行為,使用者需填寫「矯正預防報告書」。
三、 若情節重大者,將依校規議處。
第二十四條 電腦管理人員違反本規範者,應加重其處分。
第二十五條 依前兩條規定之處分者,其另有違法行為時,行為人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若其行為致本校受有損害時,並須對本校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校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所為之處分,行為人得依本校之申訴程序提出申訴和救濟。
第二十七條 本校處理相關申訴或救濟程序時,得徵詢本校法律諮詢窗口之意見。
第八章 核定與發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範經資訊安全會議審議通過,呈請 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