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新大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 資訊安全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範係依據「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台灣學術網路「BBS 站管理使用公約」、世新大學「資訊安全政策」、「資訊安全管理規範」及教育部 96 年 10 月 26 日 (96) 訓字第 0960004241 號函制訂。
第二條 為配合教育部「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充分發揮校園軟體之應用,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則,進而落實尊重及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概念,以建立正確法治概念,特制訂本規範。
第三條 本校校園網路之建立,係以提供全校教職員生從事教學、研究及行政等相關活動為目標。
第四條 在校園範圍內或介接至本校網路之資訊設備,皆為本校校園網路之一部份。
前項所指資訊設備包含電腦主機、個人電腦、網路設備等。
利用上述設施之個人或單位皆為本校校園網路之使用者。
第二章 校園網路使用之基本原則
第五條 校園網路上各項活動皆應遵守本規範、教育部訂定之「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及台灣學術網路「BBS 站管理使用公約」。
第六條 校園網路使用者應注意使用資訊之設備,不得影響他人生活及共同使用者之權益,並應遵守法律之規定。
第三章 尊重智慧財產權
第七條 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
第八條 網路管理單位應定期舉辦宣導活動,以告知網路使用者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 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 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任何網站上。
四、 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五、 自行使用或提供他人得破解防盜拷措施之程式或方式。
六、 未經合法授權,任意散布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七、 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第四章 禁止濫用網路系統
第九條 網路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 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二、 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三、 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四、 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五、 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六、 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七、 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八、 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九、 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和行政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
第五章 網路之管理
第十條 網路管理者應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
第十一條 依校園網路狀況,訂定教學區與學校宿舍區之網路流量訂定每日傳輸上限,並對網路流量應為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第十二條 建立網路異常流量管理與處理標準作業流程,以監控網路使用狀況。
第六章 BBS及相關網站的管理
第十三條 BBS及相關網站之使用應符合以下原則:
一、 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維護。
二、 討論區之文章如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不得任意轉載。
三、 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
四、 情節重大、違反校規或法令者,應轉請學校處置。
五、 BBS 及相關網站之管理皆須遵循台灣學術網路「BBS 站管理使用公約」。
第十四條 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應儘速報告網路管理單位。
第七章 保護網路隱私權
第十五條 學校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二、 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校規或法律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三、 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 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第八章 違反之處理
第十六條 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將受到下列之處分:
一、 停止使用網路資源。
二、 若確認為蓄意違規之行為,使用者需填寫「矯正預防報告書」。
三、 若情節重大者,將依校規議處。
第十七條 網路管理者違反本規範者,應加重其處分。
第十八條 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其另有違法行為時,行為人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若其行為致本校受有損害時,並須對本校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本校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所為之處分,行為人得依本校之申訴程序提出申訴和救濟。
第二十條 本校處理相關申訴或救濟程序時,得徵詢本校法律諮詢窗口之意見。
第九章 核定與發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範經資訊安全會議審議通過,呈請 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