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新大學資訊安全政策
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 資訊安全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本校所管理之資訊資產安全,免於因內部或外部、蓄意或意外之各種威脅與破壞,致使業務無法正常運作或資訊遭受竄改、揭露、破壞或遺失等風險,特制訂本政策。
第二條 本政策適用之範圍係含本校所有資訊作業。
第三條 本校全體教職員生、委外廠商及相關資訊業務之第三方人員均應遵守本政策。
第二章 資訊安全政策目標
第四條 本校之資訊安全政策包含下列目標:
一、 確保本校所保管校務資料之機密性、完整性與可用性,防止非法使用校務資料。
二、 確保本校所提供資訊服務之完整性與可用性,提供全校師生便利和穩定的資訊服務。
三、 確保本校所提供軟硬體資源之可用性,均能被合法及正確地使用。
第三章 資訊安全管理指標
第五條 為確保本校資訊安全政策之達成,制訂下列管理指標:
一、 資料外洩及駭客入侵防治機制之有效性。
二、 重要系統帳號權限授與及管理機制之有效性。
三、 重要系統正式上線後的資料之完整性。
四、 系統開發及修改之達成度。
五、 重要主機系統之可用性。
六、 因異常事件導致服務中斷之回應及時性。
七、 各面向含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的資安控管措施之落實度。
八、 資訊安全教育訓練之有效性。
第四章 資訊安全責任
第六條 為能有效確保本校之資訊安全,應針對各資訊安全領域訂定資訊安全規範。
第七條 資訊安全會議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管理審查會議,審核本校資訊安全業務執行狀況,建立管理指標量測方式與評估管理指標量測結果。
第八條 高階主管應積極參與資訊安全管理活動,提供對資訊安全之支持及承諾。
第九條 所有相關同仁皆應遵循本校資安事件通報機制,通報所發現之資訊安全事件或資訊安全弱點。
第十條 應建立資訊資產風險評鑑機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風險評鑑,並由資訊安全會議訂定可接受風險值。
第十一條 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業務永續經營計畫及資安事件通報程序之演練、測試、檢討。
第十二條 每年應依據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之規定,規劃並提供本校人員資訊安全訓練課程,以提昇人員資訊安全認知。
第十三條 所有委外廠商皆須簽署保密協議書,並遵循本政策以及相關程序之規定,不得未經授權使用或濫用本校之各類資訊資產。
第五章 資訊安全政策之修訂與公告
第十四條 本政策應每年定期審議,或因組織、業務、法令或環境等因素之變迭時,予以適當修訂。
第十五條 本政策經資訊安全會議審議通過,呈請 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