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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九日(四)

公告單位:【學務處生輔組

機關學校或團體於租用遊覽車時,應確認遊覽車客運業者是否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4條提供車輛動態資訊介接至交通部公路總局資訊平台

聯絡人 侯慶達  (分機)

  活動日期: (無)
  活動地點: (無)
  參考連結:
(無)
  附加檔案:
(無)

一、依交通部106年5月26日交路字第10650071161號令修正之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4條規定,自106年9月1日起,遊覽車客運業車輛應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功能設備及設置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及依公路主管機關管理需要提供車輛動態資訊介接至指定之資訊平台,儲存資料並應保存一定期限,供公路主管機關檢查。
二、交通部公路總局業已完成建置遊覽車資訊平台,並將於106年10月底前完成介接所有遊覽車GPS資訊,各遊覽車業者車輛介接至該局平台之相關資訊,將於該局監理服務網(www.mvdis.gov.tw)揭露提供各界參考。
三、學校及團體於舉辦各類活動租用遊覽車時,宜於契約訂定過程中併同確認業者是否依上開規定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功能設備並介接GPS資訊至本部公路總局資訊平台,避免遊覽車客運業者因違反上開規定情形致影響機關、學校或團體租用遊覽車之安全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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