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新大學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委員會設置辦法
101年11月8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4月16日103學年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7年12月6日107學年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促進全校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協調整合相關資源,並增進全校師生對自我傷害事件應變能力,能迅速有效的進行妥善處理,以維護校園安寧和諧,特設置「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副校長一人擔任主任委員,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軍訓室主任、諮商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各學院各推派教師代表一名及學生會推派代表二名為推派委員。
第三條 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業務由學生事務處承辦,並由學生事務長擔任執行秘書乙職。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研議「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
二、評估並定期檢討、修訂「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
三、建立自殺事件危機處理機制,協調整合相關資源。
四、督導各單位對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之執行。
五、評估與檢討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執行成效。
六、推舉並審核推動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有功人員,經本委員會審核列為績優者,除予以公開表揚外,並予以獎勵。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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